华为对泰山商标的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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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华为和其他二审行政判决已经公开,案件编号(2021)295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根据该应用程序,华为起诉泰山商标,最终判决被驳回。

根据判决,华为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了行政纠纷案,并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声称商标是华为公司的核心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华为起诉泰山商标,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对泰山公司的诉讼和泰山网的引用分别构成同一或类似服务中使用的类似商标。华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裁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最终判决。

编辑:邓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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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纪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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